首页 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维修与拆除 第二十三条 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维修与拆除 第二十三条 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器材应予报废,由器材接收方拆除;对安全使用寿命期内的器材进行拆除,应在原址或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器材。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