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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维修与拆除

第二十一条 处于保修期内的器材因其自身质量问题而损坏的,器材接收方应及时联系供应商,由供应商免费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 超出保修期的器材由供应商负责维修,维修产生的费用问题应通过三方协议明确。 第二十三条 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器材应予报废,由器材接收方拆除;对安全使用寿命期内的器材进行拆除,应在原址或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器材。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器材接收方应及时向提供器材的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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