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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采购

第六条 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群众需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行政区域器材配建和更新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器材采购。 第七条 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器材的,在招标评标中应采用综合评分法。 第八条 所采购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九条 鼓励采购创新型器材,推动室外健身器材提档升级。在评标中,对生产工艺、使用材料、结构功能等具有创新的产品应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条 器材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不得将中标和成交的器材分包给其他企业生产,或从其他企业购买器材代替本企业生产器材。 第十一条 所采购器材由采购方组织进行验收,并应有第三方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器材验收合格后方可配送安装。 第十二条 对器材验收工作以及供应商在器材配送安装和管理维护中的责任等事项,应在器材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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