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在风险偏好和其他约束条件下,持续对资产和负债相关策略进行制订、执行、监控和完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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