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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中国银保监会依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和量化评估评分,对保险公司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三十条 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高和匹配状况好的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适当给予资金运用范围、模式、比例以及保险产品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经营审慎稳健的保… 第三十一条 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低或匹配状况较差的保险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发展阶段、负债特征、资产结构和存在的风险,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十二条 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低或匹配状况差的保险公司,除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可依据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中国银保监会将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作为评估保险公司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的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报送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由中国银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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