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低或匹配状况较差的保险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发展阶段、负债特征、资产结构和存在的风险,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风险提示;
监管谈话;
下发监管函;
监管通报;
进行专项现场检查或现场调查;
要求进行专项压力测试;
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提交和实施预防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恶化或完善资产负债管理的计划。
风险提示;
监管谈话;
下发监管函;
监管通报;
进行专项现场检查或现场调查;
要求进行专项压力测试;
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提交和实施预防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恶化或完善资产负债管理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