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低或匹配状况较差的保险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发展阶段、负债特征、资产结构和存在的风险,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风险提示;

监管谈话;

下发监管函;

监管通报;

进行专项现场检查或现场调查;

要求进行专项压力测试;

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提交和实施预防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恶化或完善资产负债管理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