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报送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由中国银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