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资产负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审定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战略;
审定或授权审定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的相关制度;
审定资产配置政策,包括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审定或授权审定资产配置政策的调整方案;
其他相关职责。
未设置董事会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由高级管理层履行董事会的相应职责并承担责任。
审定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战略;
审定或授权审定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的相关制度;
审定资产配置政策,包括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审定或授权审定资产配置政策的调整方案;
其他相关职责。
未设置董事会的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由高级管理层履行董事会的相应职责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