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4. 车底架的中、侧、枕、端梁无裂损,罐体卡带无裂损、无松动,罐体无漏泄。 第十四章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6年) 第十四章 4. 车底架的中、侧、枕、端梁无裂损,罐体卡带无裂损、无松动,罐体无漏泄。 第十四章 列车运行 一般要求 第二百六十六条 列车是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 第二百六十七条 特大桥梁、长大隧道、轮渡的行车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 列车运行中,各有关作业人员应认真执行车机联控。 第二百六十九条 列车应设有列车乘务组。列车乘务组按下列规定组成: 第二百七十条 列车司机在列车运行中,应做到: 第二百七十一条 运转车长在列车运行中,应做到: 第二百七十二条 遇天气恶劣,信号机显示距离不足200m时,司机或车站值班员须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应及时发布调度命令,改按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的办法行车。 第二百七十三条 车辆乘务人员,应按技术作业过程的规定检查车辆,并参加制动试验。在列车运行途中,应保证车辆运行安全,及时消除车辆故障,并将本身不能完成的不摘车检修工作,预报前方站… 第二百七十四条 机车乘务组以外人员登乘机车时,除铁道部机车运用规程指定的人员外,须凭登乘机车证登乘。 第二百七十五条 列车运行限制速度规定见第30表。 1 2 3 4 80 5 6 30 7 15 8 30 下列构造的单开道岔、对称道岔、交分道岔侧向允许通过速度规定见第31、32、33表。 1 2 30 2700 140 90 3 18 80 4 800 75 5 12 350 6 330 45 7 9 30 注:1. 保留使用的8号、10号、11号单开道岔侧向通过的最高速度分别为25 km/h、35 km/h 和40 km/h; 2. ﹡括号内数据为75 kg/m钢轨12号道岔的侧向允许货车通过速度。 1 2 9 355 50 3 6 180 30 第33表 交分道岔侧向允许通过速度 1 2 12 380 45 3 9 220 30 其他构造道岔的侧向通过速度,由铁路局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 车站应不间断地接发列车,严格按列车运行图行车。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应亲自办理闭塞、布置进路(包括听取进路准备妥当的报告)、开闭信号、交接凭证、接送列车、指示发… 第二百七十七条 车站值班员在办理闭塞时,应确认区间空闲。接车前,必须亲自或通过有关人员确认接车线路空闲、进路道岔位置正确、影响进路的调车作业已经停止后,方可开放进站信号机,准备… 第二百七十八条 扳道、信号人员在值班时应做到: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下列情况,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 第二百八十条 车站值班员应严格按《站细》规定时机开闭信号机。如取消发车进路时,应先通知发车人员;如发车人员已通知司机发车或显示发车指示信号,而列车尚未起动时,还应通知司机,收… 第二百八十一条 接发列车应在正线或到发线上办理,并应遵守下列原则: 第二百八十二条 车站值班员应保证有不间断接车的空闲线路。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站内无空闲线路的特殊情况下,只准许接入为排除故障、事故救援、疏解车辆等所需要的救援列车、不挂车的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上述列车均应在进站信号机外停车,由接车… 第二百八十四条 列车进站后,应停于接车线警冲标内方。在设有出站(进路)信号机的线路,列车头部不得越过出站(进路)信号机。 第二百八十五条 凡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不能使用或在双线区段由反方向开来列车而无进站信号机时,应使用引导信号或派引导人员接车。 第二百八十六条 接发列车时,接发车人员应携带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持手信号旗(灯),站在规定地点接送列车,注意列车运行和货物装载状态,与运转车长互对信号。发现旅客列车尾部标志灯… 第二百八十七条 货物列车在站停车时,司机必须使列车保持制动状态(铁路局指定的凉闸站除外)。发车前,司机施行缓解,确认发车条件具备后,方可起动列车。 第二百八十八条 列车在发车前,有关人员应做到: 第二百八十九条 列车在站内临时停车,待停车原因消除且继续运行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二百九十条 进站、出站、进路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发生故障时,应置于关闭状态。进站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灭灯或因发生不能关闭的故障时,应将灯光熄灭或遮住。在将灯光熄灭或遮住以… 第二百九十一条 出站信号机发生故障时,除按规定交递行车凭证外,对通过列车应预告司机,并显示通过手信号。装有进路表示器或发车线路表示器的出站信号机,当该表示器不良时,由办理发车人… 第二百九十二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不能继续运行时,司机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两端站、列车调度员及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报告停车原因和停车位置,根据… 第二百九十三条 列车被迫停车可能妨碍邻线时,司机应立即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邻线上运行的列车和两端站,并与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分别在列车的头部和尾部附近邻线上… 第二百九十四条 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分别根据下列规定放置响墩防护: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下列情况列车不准分部运行: 第二百九十六条 在不得已情况下,列车必须分部运行时,司机应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报告前方站和列车调度员,并做好遗留车辆的防溜和防护工作。司机在记明遗留车辆辆数和停留位置后,方… 第二百九十七条 列车发生火灾、爆炸应急处理: 第二百九十八条 汛期暴风雨行车应急处理: 第二百九十九条 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故障应急处理: 第三百条 下列情况列车不准退行: 第三百零一条 在不得已情况下,列车必须退行时,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指派的胜任人员)应站在列车尾部注视运行前方,发现危及行车或人身安全时,应立即使用紧急制动阀或列车无线调度… 第三百零二条 车站值班员接到运转车长、司机或工务、电务、供电等人员的救援请求后,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应向有关车站发布命令封锁区间,并派出救援列车。 第三百零三条 救援列车的出发或返回,均应通知列车调度员及对方站。如事故现场设有临时线路所时,车站值班员应于发车前,商得线路所值班员的同意。 第三百零四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人员到达前,站长或车站值班员应随乘发往事故地点的第一列救援列车(分部运行时挂取遗留车辆的机车除外)到事故现场,负责指挥列车有关工作。 第三百零五条 凡影响行车的施工、维修作业,不得利用列车间隔进行(特别规定的慢行施工除外),都必须纳入天窗。线路、桥隧、信号、通信、接触网及其他行车设备的施工、维修,力争开通后… 第三百零六条 封锁线路、慢行施工和停用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及其他影响行车设备的施工,必须纳入月度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在前一个月向铁路局提出施工计划。运输部门在编排施工方案中,… 第三百零七条 封锁区间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按批准的施工方案(临时封锁区间抢修施工时除外),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 第三百零八条 施工封锁前,通过施工地点的最后一趟列车前进方向为不大于6‰的上坡道时,列车调度员可根据施工负责人的要求,在施工命令中规定该次列车通过施工地点后即可开工,列车到站… 第三百零九条 遇有施工又必须接发列车的特殊情况时,可按以下施工特定行车办法办理: 第三百一十条 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时,列车进入封锁区间的行车凭证为调度命令。该命令中应包括列车车次、运行速度、停车地点、到达车站的时刻等有关事项。 第三百一十一条 路用列车应由施工单位指派胜任人员携带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值乘于列车尾部,并在区间协助司机作业。路用列车或线路施工机械进入施工地段时,应在施工防护人员显示的停车手… 第三百一十二条 列车在区间装卸车时,装卸车负责人应指挥列车停于指定地点。装卸车完毕后,其负责人应负责检查装卸货物的装载、堆码状态,确认限界,清好道沿,关好车门,通知司机开车。 第三百一十三条 凡妨碍行车的施工及故障地点的线路,均应设置防护。 第三百一十四条 在区间或站内线路、道岔上封锁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防护人员应由指定的、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施工负责… 第三百一十五条 凡上道使用涉及行车安全的养路机械、机具及防护设备,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满足运用安全的要求。养路机械、机具及防护设备应专管专用,加强日常检修和定期检查,经常保持良… 第三百一十六条 在区间线路上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注: A为不同线路允许速度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120 km/h<v≤160 km/h为1 400 m,160 km/h<v≤200 km/h为2 000 m。对有行包… 第三百一十七条 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施工,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第三百一十八条 在区间线路上,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注: 允许速度120 km/h<v≤200 km/h的线路,在移动减速信号牌(灯)(显示方式如第119图)外方增设特殊移动减速信号牌(显示方式如第120图)。 注:1. 当站内正线警冲标距离施工地点小于800 m时,按800 m设置移动减速信号牌(灯); 第三百一十九条 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注: 当进站信号机距离施工地点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特殊移动减速信号牌。 注: 当进站信号机距离施工地点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特殊移动减速信号牌。 第三百二十条 在区间线路上进行不影响行车的作业,不需要以停车信号或移动减速信号防护,应在作业地点两端500m~1000m处列车运行方向左侧(双线在线路外侧)的路肩上设置作业标… 第三百二十一条 轻型车辆是指由随乘人员能随时撤出线路外的轻型轨道车及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小车是指轨道检查仪、单轨小车、吊轨小车。 第三百二十二条 使用轻型车辆时,须取得车站值班员对使用时间的承认,填发轻型车辆使用书——附件6(在区间用电话联系时,双方分别填写),并须保证在承认使用时间内将其撤出线路以外。 第三百二十三条 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百二十四条 在区间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应按下列规定防护: 第三百二十五条 影响设备使用的检修均纳入天窗进行。 第三百二十六条 沿线工务人员发现线路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除立即连续发出停车信号和以停车手信号防护外,还应采取紧急措施修复故障设备,并迅速通知就近车站和工长或车间主任;如不能… 第三百二十七条 线路发生故障时的防护办法如下: 第三百二十八条 设备维修人员发现信号、通信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并积极设法修复;如不能立即修复时,应停止使用,同时报告工长、车间主任或电务段调度,并在《行车设… 第三百二十九条 铁路职工或其他人员发现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向开来列车发出停车信号,并迅速通知就近车站、工务、供电或电务人员。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目录 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