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
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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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
-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
- 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2015年)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 国务院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2020年)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2007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年)
- 旅行社条例(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