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
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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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抢救保护北宋永昭陵地宫问题的复函(2000年)
-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2013年)
- 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2014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YYYY年MM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