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 2. 2. 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