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 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 113. 113.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1日公布的《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7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 112. 目录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