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年)
-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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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福州、厦门对台直接往来口岸查验单位人员编制等问题的复函(2007年)
-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2009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宗教局关于做好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工业互联网网络建设及推广指南(2018年)
-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16年)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
-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