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一方主张按照词句的通常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属于无偿合同的,应当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
第二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所称的“交易习惯”:
(一)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
(二)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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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9年)
-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四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2002年)
-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张建宗等4人职务任免的通知(2017年)
- 环保产业发展“十五”规划(2001年)
- 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旧机电设备进口手续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关于沈阳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安庆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5年)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