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2013年)
第一条
为确保“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及机动车、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二氧化硫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之和。氮氧化物排放量为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机动车排放量之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至12月,年报快报数据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季报主要统计季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在地原则,由市(地)、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并对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经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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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7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1年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函(2020年)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
-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