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2003年)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查和报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 审批范围
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用海,需报国务院批准:
(一)
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
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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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19年)
- 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2012年)
-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