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一条
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依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进行指导和管理,并会同海关总署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发证机构名录(见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简称为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自动进口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包括联合年检合格记录);
(三)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营合同或章程复印件;
(五)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生产能力说明;
(七)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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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
- 全国气象现代化发展纲要(2015—2030年)(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2014年)
-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