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收费方式向其客户提供的各类本外币银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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