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