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