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6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26年7月1日经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6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76号公布 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规范公安机关对网络空间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范、治理网络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义务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公安机关开展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领导下开展,遵循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改进执法方式方法… 第四条 公安机关通过网络信息巡查、信息审核能力测试、漏洞扫描等不影响被检查对象正常业务运行和网络空间安全的方式,对本辖区范围内被检查对象的网络空间安全情况进行线上巡查,… 第五条 开展网络空间安全现场检查,由被检查对象运营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施。被检查对象为个人的,由其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实施。 第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维护网络空间安全需要,对下列对象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被检查对象履行法定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第八条 在国家重大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对与国家重大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公安机关重点对下列内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公安机关开展网络空间安全日常性的现场检查,在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机制统筹协调下进行,加强监督检查的协同配合、信息沟通,合理确定现场检查的频次、范围、方式,避… 第十条 公安部部署开展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日常性的现场检查,应当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其中,涉及数据安全的,应当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下,按照有…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开展网络空间安全现场检查,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监督检查通知书。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开展网络空间安全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开展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或者专门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在…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开展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向被检查对象收取费用,不得要求被检查对象购买、使用指定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开展网络空间安全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并由开展监督检查的人民警察和被检查对象的负责人或者网络安全管理人员签名。被检查对象的负责人或者网络安全管…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网络空间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督促指导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并在监督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网络空间安全风险隐患,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予以提示或者通告: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含)以上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网信部门…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履行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对该网络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提供技术支持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专门人员,应当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受公安机关委托提供技术支持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专门人员,从事非法侵入被检查对象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空间安全的活动,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9月1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