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6年)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受公安机关委托提供技术支持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专门人员,从事非法侵入被检查对象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空间安全的活动,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提供在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