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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提供技术支持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专门人员,应当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在监督检查中获取的信息、资料,只能用于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非法提供给其他组织、个人。监督检查完毕后,参与监督检查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获取的信息、资料交由公安机关保管,或者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进行删除、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