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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安机关开展网络空间安全日常性的现场检查,在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机制统筹协调下进行,加强监督检查的协同配合、信息沟通,合理确定现场检查的频次、范围、方式,避免重复检查、交叉检查,最大程度减少被检查对象的负担。

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含)以上的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每年开展一次日常性的现场检查;本年度其他主管部门已经开展的现场检查,公安机关复用相关检查结果,不再重复开展现场检查。

公安机关为调查处置网络空间安全案事件开展监督检查,或者为执行重大安全保卫任务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应当及时依照法定职责、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