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网络空间安全风险隐患,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予以提示或者通告: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向被检查对象发放公安提示函,督促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发放公安提示函,督促其加强本行业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监督管理;
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布不指向具体被检查对象的公安通告,提示网络空间安全风险隐患,督促社会公众采取防范措施。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向被检查对象发放公安提示函,督促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发放公安提示函,督促其加强本行业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监督管理;
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布不指向具体被检查对象的公安通告,提示网络空间安全风险隐患,督促社会公众采取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