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网络空间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督促指导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并在监督检查记录上注明。
被检查对象存在不依法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义务等情况的,公安机关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