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含)以上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网信部门。
发现重要行业或者本地区存在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网络空间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报告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并按照规定发布公安提示或者通告。
发现重要行业或者本地区存在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网络空间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报告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并按照规定发布公安提示或者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