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金融债券投资 第九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金融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 第一节 中央银行票据 第十条 保险机构投资中央银行票据,可按资产配置需要和投资策略,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 第二节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应是政策性银行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可以免于信用评级。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可按资产配置需要和投资策略,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定向发行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或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其发行人条件和债券信用级别,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投资该债券的余额计入政策性银行金… 第三节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其发行人应符合《管理办法》、《次级债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投资具有担保的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担保人的资信不得低于发行人的信用级别。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投资定向发行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或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其发行人条件和债券信用级别,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投资该债券的余额计入商业… 第四节 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应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按照《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和《次级债办法》,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发行的…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期限不得超过6年。 第五节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应是保险公司按《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定向募集的次级定期债务。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与定向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的保险公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机构不得投资该保险公司定向募集的次级定期债务: 第六节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应是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按照《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同意发行的人民币债券。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投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可按资产配置需要和投资策略,自主确定投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