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金融债券投资 第三节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节 第三章 金融债券投资 第三节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其发行人应符合《管理办法》、《次级债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投资具有担保的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担保人的资信不得低于发行人的信用级别。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投资定向发行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或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其发行人条件和债券信用级别,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投资该债券的余额计入商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