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金融债券投资 第二节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金融债券投资 第二节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定向发行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或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其发行人条件和债券信用级别,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投资该债券的余额计入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的余额,总比例和单项比例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