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净资产的20%;
投资同一家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净资产的4%;
投资同一期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发行额的2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净资产的1%。
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净资产的20%;
投资同一家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净资产的4%;
投资同一期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发行额的2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净资产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