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金融债券投资 第五节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节 第三章 金融债券投资 第五节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应是保险公司按《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定向募集的次级定期债务。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与定向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的保险公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机构不得投资该保险公司定向募集的次级定期债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