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十一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2021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第一百零四条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是指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的控制风险水平,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推动保险公司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 第一百零五条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百零六条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零七条 各项风险管理要求的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的评估结果分为“完全符合”“大部分符合”“部分符合”“不符合”和“不适用”五类。银保监会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监管评分。 第一百零八条 银保监会每三年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一次现场评估。当年未被评估的保险公司应当以最近一次现场评估结果为基础,计算控制风险最低资本。 第一百零九条 银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风险状况以及监管需要,确定每年现场评估对象,制定评估计划。保险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或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 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自评估,明确自评估工作机制和程序,确保自评估结果科学合理反映自身风险管理水平。 第一百一十一条 银保监会通过以下方式对保险公司开展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现场评估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需要采用材料调阅、现场查验、问卷调查、询问谈话、穿行测试等方式,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第一百一十三条 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开展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时,涉及分支机构的,应当抽取必要数量的分支机构进行符合性测试。 第一百一十四条 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开展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时,必要时应对保险公司集中核算、委托投资、信息技术服务、销售、理赔等外包业务的受托方进行延伸评估,根据延伸评估的结果综… 第一百一十五条 银保监会对专业农险公司、专业健康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开展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时,应当考虑其业务和管理上的特殊性,提高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度。 第一百一十六条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采用百分制。 第一百一十七条 银保监会应当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现场评估绝对分S1基础上,区分财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分别计算得出其相对分S2,并采用加权平均法得出保险公司最… 第一百一十八条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相对分S2的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现场评估绝对分S1不得高于70分: 第一百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S和可资本化风险最低资本计算控制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百二十一条 境外国家(地区)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获得中国偿付能力监管等效资格的,对于境外国家(地区)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险子公司或分公司,监管部门在实施偿付能力风险管… 第一百二十二条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束后,银保监会向保险公司通报评估结果和相关问题。 第一百二十三条 根据评估结果,银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中的重大缺陷进行整改,整改无效的可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 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