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报告和信息发布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是中国保监会处理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常设机构,负责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主动实施报告制度。 第十条 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重大突发事件,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突发事件以外的一般重大事故的报告,按照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并随时补充报告事态发展和核实情况。 第十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报告要求,及时向总公司报告,并同时报告所在地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五条 保监会派出机构收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告后,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对重大突发事件作进一步了解,汇总事件情况后,立即报告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并随时补充报告重… 第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展势态,要求部分或者全部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实施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报告制度的责任人。 第十八条 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地报告重大突发事件,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十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中国保监会、相关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对重大突发事件实行信息发布制度。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事态发展情况,决定是否向国务院报告。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