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报告和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报告和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 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地报告重大突发事件,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