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报告和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报告和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 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报告制度的责任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