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报告和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报告和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展势态,要求部分或者全部保监会派出机构、保险公司实施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