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报告和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报告和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保监会派出机构收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告后,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对重大突发事件作进一步了解,汇总事件情况后,立即报告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并随时补充报告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 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