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报告和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报告和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报告要求,及时向总公司报告,并同时报告所在地保监会派出机构。 引用法条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