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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并随时补充报告事态发展和核实情况。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