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报告和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报告和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间、性质和波及范围; 对保险公司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 已经或者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