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9年) 第三章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定标定额。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对于特别优秀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青年科学奖不设等级。…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相关单位或专家按以下程序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名: 第二十三条 青年科学奖候选人由以下单位或专家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名: 第二十四条 候选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获奖项目完成人,获奖后须间隔一定年份后方可作为提名项目的完成人,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候选项目的完成人。 第二十六条 提名单位或专家应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候选项目或候选人提名书,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明材料,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提名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对候选项目和候选人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向奖励委员会提出授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授奖建议进行审定,作出授奖决议。 第三十条 奖励委员会作出的授奖决议报教育部批准。教育部对获奖个人和单位授奖,并颁发证书。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和结果等信息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