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候选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相关成果已获得或正在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相关成果在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相关技术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或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尚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相关成果经评审未授奖且无实质性进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