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相关单位或专家按以下程序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名:

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的各类成果,可由学校直接提名;

地方高等学校的各类成果,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提名;

三名及以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联合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