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9年) 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定标定额。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对于特别优秀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青年科学奖不设等级。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10项。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