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按照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人(以下简称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第五条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第六条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规定。 第七条 考试为闭卷,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或纸笔考试方式。 第八条 报名人员报名时需交纳考试报名费。 第九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条 报名人员应当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指定的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由财政部考办发布。 第十二条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 第十三条 报名人员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部分考试科目。 第十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及组织考试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4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