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14年)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