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14年)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报名人员应当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指定的地点参加考试。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