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不满5年者;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