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报名人员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部分考试科目。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